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俊安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旭明、贺东举、丁俊苏、罗志东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追加陈国华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1525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贺东举向原告缴纳未缴出资人民币15万元及延迟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23年6月5日起至实际缴纳完毕止,按全国银行间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为1994.4元);2.被告罗志东向原告缴纳未缴出资人民币15万元及延迟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23年6月5日起至实际缴纳完毕止,按全国银行间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10日为1994.4元);3.被告邱旭明向原告缴纳未缴出资人民币28.1万元及延迟支付利息(以28.1万元为本金,自2023年6月5日起至实际缴纳完毕止,按全国银行间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10日为3736.2元);4.被告邱旭明对被告罗志东未缴出资人民币7.5万元及延迟支付利息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丁俊苏对1-3项未缴出资人民币58.1万元及延迟支付利息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林熙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白凤丽、裴育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7日9时00分于本院第9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