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674-3号
莫桂妹: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莫桂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674-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4848.46元、利息4573.48元、罚息61.04元、复利158.68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7日,此后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执行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22.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00元。以上合计共100941.66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12日上午9时00分于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