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674-1号
黄健妮、黄美忠: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黄健妮、黄美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674-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黄健妮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9375.53元、利息4051.47元、罚息81.24元、复利23.4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10月6日;此后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1.756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健妮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350.01元;上述费用合计:216881.65元。3.判令被告黄美忠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XX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佛南不动产权第00XXX15-1号、粤(2016)佛南不动产权第00XXX15-2号)的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12日上午9时00分于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