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866-1号
赵越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赵越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866-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赵越超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83509.86元(其中本金为50271.57元,暂计至2023年12月24日的利息为4542.22元、罚息及复利为28696.07元,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全部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8.4%计算);二、判令被告赵越超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三、判令被告赵越超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7日上午9时00分于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