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468号
程罗伟、莫沙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罗伟、莫沙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46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程罗伟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2285.24元、利息2029元、罚息61.44元、复利41.76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9月5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增加10个基点(1基点=0.01%)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上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逾期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调调整,则罚息利率相应作上调调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调,则罚息利率不予调整)。以上暂合计144417.44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程罗伟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XX房[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粤(2020)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0XXXX96号在第1、4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莫沙鹤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于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