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463号
黄纯、丁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西樵支行诉被告黄纯、丁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46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黄纯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0562.71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11月1日止的利息5541.50元、罚息592.38元、复利173.74元),从2023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加34.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以尚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前述罚息利率计收标准计算复利,期间如遇LPR调整,则以每年1月1日所适用的五年期LPR相应调整。二、判令被告黄纯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3500元。三、判令被告黄纯提供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XX房【粤(2017)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3XXXX65号】抵押物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丁勇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5日上午9时15分于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