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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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西樵支行诉被告黄纯、丁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14 14:32:5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463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西樵支行诉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46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判令被告黄纯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0562.71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11月1日止的利息5541.50元、罚息592.38元、复利173.74元),从2023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加34.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以尚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前述罚息利率计收标准计算复利,期间如遇LPR调整,则以每年1月1日所适用的五年期LPR相应调整。二、判令被告黄纯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3500元。三、判令被告黄纯提供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XX房【粤(2017)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3XXXX65号】抵押物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丁勇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5日上午9时15分于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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