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285号
刘文定: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刘文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28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1255201XXXX207131301)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158158.7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以及复利【暂计至2023年11月28日未偿还的利息为133267.03元、罚息(含复利)为12276.69元,本息合计1303702.42元。2023年11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以及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因不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致使原告通过法律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中律师费为45629.58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5日上午9时30分于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