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110-3号
吴静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吴静雯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110-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472076.23元,其中本金297227.54元,利息163058.58元,交易手续费0元,分期手续费10590.11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3年10月19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2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风险代理费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7日上午9时30分于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