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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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386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诉被告冯春华、管建国、佛山市长信宏创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14 11:13: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865-1

佛山市长信宏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诉被告冯春华、管建国、佛山市长信宏创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865-1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冯春华、被告管建国立即向原告偿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9一手贷*******3)项下借款本金922561.83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3月21日的利息为18527.18元、罚息为95.94元、复利为263.26元,此后至实际清偿止分别以尚欠的借款本金和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5年期以上LPR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二、被告冯春华、被告管建国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佛山市长信宏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被告冯春华、被告管建国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房【预告登记证号:粤(2019)佛南不动产证明第*****6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88日下午1430分于本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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