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296-3号
张春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被告张春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296-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张春兰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7239.91元和截止至2023年12月27日的利息2982.70元、违约金1540.66元、手续费776.07元,此后的利息以47239.91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春兰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6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