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4840号
清远市海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政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海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484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3327.7元及利息(利息以44332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19日,共79天,利息暂为5180.47元,即443327.7×3.55%÷360×1.5×79=5180.47),暂合计448508.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