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3249号
区志森: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区志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324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全部租赁合同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被向原告支付款项512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455.01元(分别以51207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1日起,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11月5日,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4455.01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向原告支付款项暂计6630元(5块规格为20厘*2米*6米的钢板租金为30元/天,8块规格为20厘*2米*4米的钢板租金为72元/天。以102元/天的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返还全部钢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11月5日,租金暂计为663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5块规格为20厘*2米*6米的钢板,如不能返还,则被告向原告赔偿租赁物资款55000元【注:5块钢板的价值为55000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8块规格为20厘*2米*4米的钢板,如不能返还,则被告向原告赔偿租赁物资款56000元。【注:8块钢板的价值为56000元】;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