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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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4296号原告深圳市振瑞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凯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11 17:40:3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粤0605民初14296号  

佛山凯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振瑞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凯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4296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1980 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暂计至起诉之日逾期利息1287.32 元(以101980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23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请求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19日上午10时00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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