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3223号
叶冠华:
本院受理原告袁柏林与被告叶冠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322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74333元及利息(以74333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止)。2、由被告承担办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1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