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2738号
李桥: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冠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273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桥向原告支付货款5500元及利息894.51元(以5500元为本金,利息暂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24年1月21日止,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2、请求判令被告李桥向原告支付担保函费用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李桥承担本案诉讼费(包含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