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1238号
广州市创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杨家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志宥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创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杨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123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广州市创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13305.17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广州市创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3305.17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1日起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广州市创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补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杨家文对被告广州市创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