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0360号
成都昊佳物流有限公司、抚顺常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小勇:
本院受理原告顺德区容桂顺黔货运服务部与被告成都昊佳物流有限公司、抚顺常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小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036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物损坏的赔偿款55410元。二、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向贵阳市观山湖区前友电器经营部(周友)支付的货物需更换零件、包装材料等费用6600元。三、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向贵阳市观山湖区前友电器经营部(周友)支付的对损坏货物进行开箱检测所产生的人工费用2700元。四、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向贵阳市观山湖区前友电器经营部(周友)支付的双方未签订赔偿协议书之前产生的仓储费3000元。五、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三原因导致货物损坏不能准时交货,原告赔偿给贵阳市观山湖区前友电器经营部(周友)支付给各经销商造成经济损失费用10000元。六、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从广东佛山前往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所产生交通费、人工费、餐费、住宿费等合理支出的费用共计2500元。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均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