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高梧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前海亚商粤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刘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黄大胜诉被告广东高梧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前海亚商粤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郭东波、第三人刘建平、钟杰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369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为广东高梧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出资人,并确认原告的出资额为80万元;2.责令被告前海亚商粤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被告广东高梧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身份,向原告披露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经营状况。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6日14时30分于本院第7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