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保焱统筹(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安市海中发汽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保焱统筹(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安市海中发汽运有限公司、裴建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余敏作为本案被告。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6093号案的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经变更,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裴建平、高安市海中发汽运有限公司、余敏、保焱统筹(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维修费58688元、施救费2974元,合计61662元;其中先由被告保焱统筹(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统筹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或不属于统筹保险赔偿的部分由裴建平、高安市海中发汽运有限公司、余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8日14时30分于本院第7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