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4638号之一
谷庆梅: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陈刘广鱼档与被告谷庆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463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43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佛山市南海区陈刘广鱼档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佛山市南海区陈刘广鱼档已预交50元),由佛山市南海区陈刘广鱼档负担。佛山市南海区陈刘广鱼档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