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粤信弘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景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锋诉被告广东粤信弘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梁彦佳、王景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997号案的开庭传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如果你认为审判员或者书记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24年8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9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