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699号
古银行、韦书伍:
本院受理原告潘海花、黄永康与被告古银行、王庆平、第三人韦书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699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确认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帽路5号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9幢2单元1005号房属于原告所有;二、立即解除对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帽路5号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9幢2单元1005号房的查封;三、撤销对广西_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帽路5号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9幢2单元1005号房的拍卖裁定,并终止所有对该房屋的执行行为;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盛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8月5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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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