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605号
山西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烔垣诉被告山西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陈国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60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陈国强立即协助原告周炯垣在公司登记机关将被告陈国强名下被告山西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4.8889%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400万元)变更登记至原告周炯垣名下;二、判令被告山西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周炯垣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周炯垣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协助原告周炯垣公司在登记机关将被告陈国强名下被告山西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4.8889%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400万元)变更登记至原告周炯垣名下;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国强、山西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