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419号
谢伟城:
本院受理原告冯胜杰诉被告谢伟城、佛山市南海区唯壹酒吧、谢俊林、谢育河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41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投资款6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唯壹酒吧、谢俊林对被告谢伟城、谢育河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的付款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