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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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南海建兴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肖调懿、李开志、辛辉、佛山力汇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6-03 15:24:4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819号    

肖调懿、李开志、辛辉、佛山力汇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建兴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肖调懿、李开志、辛辉、佛山力汇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依职权追加湖北水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81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肖调懿在2275万元范围内就(2022)粤0605民初29772号民事判决确定湖北水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扣除本金80000元后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原告佛山市南海建兴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佛山力汇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在1725万元范围内就(2022)粤0605民初29772号民事判决确定湖北水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扣除本金80000元后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原告佛山市南海建兴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辛辉在500万元范围内就(2022)粤0605民初29772号民事判决确定湖北水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扣除本金80000元后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原告佛山市南海建兴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李开志在500万元范围内就(2022)粤0605民初29772号民事判决确定湖北水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扣除本金80000元后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原告佛山市南海建兴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诗雨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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