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989号
廖伟强、潘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陈汝津诉被告廖伟强、潘志刚、郑燕仪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98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确认陈苏享有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北大门神133号房屋26.16%份额(包括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北管理区沃边大门神39、40号房屋首层西南边52.5平方米(6×8.75)、房屋首层东南边52.5平方米(6×8.75)、房屋第三层东南北边96.25平方米(11×8.75)以及车房面积7平方米)的所有权(估算价值为1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手续。3、请求判令三被告因损坏房屋内物品而向原告赔偿4万元。4、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租金的损失37100元。(要求计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止,计算标准详见附表)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