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631号-2
邹灿均: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灿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63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邹灿均偿还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7425.00元;2.判决邹灿均向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本金7425.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19年09月10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金额暂计为4786.99元;本金加利息两项金额合计为12211.99元)3.本次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判决被告赔偿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如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劲雄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