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260号
毕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众支行诉被告毕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26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毕东升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42667.04元(其中本金为30340.47元,暂计至2023年8月14日止利息2653.45元、罚息7903.95元、复利1769.17元,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及其附件《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毕东升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10655.09元(其中本金为7999.99元,暂计至2023年8月14日止利息426.99元、罚息1882.99元、复利345.12元,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正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及其附件《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的约定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英青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倩雯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5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