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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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530号之二原告湖北乐念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宇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5-31 16:11:1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30号之    

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宇农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乐念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宇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530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解除湖北乐念食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2022年12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 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700251.26元及支付违约金173220元给湖北乐念食品有限公司;三、吴宇农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湖北乐念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95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19.39元、两被告负担12534.71元,两被告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34.7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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