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田航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里水支行诉被告陈丹玲、田航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50-1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丹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72353.8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5月6日,利息32291.7元、本金的罚息719.96元、利息的罚息818.27元;此后,分别以所欠本金1072353.86元、利息32291.7元为基数按2024年2月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本金的罚息、利息的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罚息利率于每年2月7日相应调整)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里水支行;二、被告陈丹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里水支行;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里水支行对被告陈丹玲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1****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二项债权及相应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里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丹玲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