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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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立威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5-23 10:31:5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342号    

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威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34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2、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装修合同》;3、依法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19067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9067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2550元(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45元/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0日止,为1390天*45元/日);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743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743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6、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上述第5项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诗雨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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