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志文、甘德铭、佛山市麒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恒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志文、甘德铭、易小平、第三人佛山市麒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989号案的开庭传票。本案原定于2024年6月12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49审判庭开庭,现因需向被告潘志文公告送达,本案另定于2024年6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4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陈艾玲担任记录。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