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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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0827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世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公告应诉

区人民法院2024-05-21 17:02:1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世丽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世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827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本金5932.18元(2021年1月5日至2023年9月7日期间,共计21个月)及违约金1605.41元(以每月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均从次月5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7日);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公摊电费714.77元(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共29个月);3.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8日14时30分于本院7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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