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092号
林朝勤、林祖烈: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鼎燊艺龙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朝勤、林祖烈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1092号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林祖烈向原告缴纳出资299万元及利息(从202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29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林朝勤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启业、徐雪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7月22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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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