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059号
伍尚清、时光清莲瑜伽(佛山)有限公司、李美容、石金川、石家蓉:
本院受理原告乐颐瑜伽(佛山)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尚清、时光清莲瑜伽(佛山)有限公司、付伟、谭清允、李美容、石金川、石家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059号的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时光清莲瑜伽(佛山)有限公司、付伟、谭清允、李美容、石家蓉共同向原告支付30万元(暂计);二、判令被告伍尚清、石金川对被告时光清莲瑜伽(佛山)有限公司、石家蓉以上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七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