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530号
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燕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53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2、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装修合同》;3、依法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32246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2246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690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45元/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0日止,为1482天*45元/日);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73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73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6、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二上述第5项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