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410号
吴卓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诉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吴卓旋、刘文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41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金83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83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日),保险不足或者超出保险赔偿部分由被告吴卓旋、刘文科承担赔偿责任。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诗雨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