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502号
梁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融粤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50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共计964190.17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向其退还的150000元房款;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上述代偿款、退还房款自实际代偿/退还之次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返还之日止的利息,该笔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为105611.34元(其中,964190.17元的利息自2021年5月25日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92337.67元,150000元的利息自2021年8月2日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13273.32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诗雨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10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