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806号
李鸿斌:
本院受理原告卢志华诉被告李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80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350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诗雨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