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056号
陈日钊、杜瑞开、陈日荣:
本院受理原告陈淑颜诉被告陈日钊、杜瑞开、陈日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05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三被告停止占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南社区梅园桃村大道南七巷6号土地,将土地恢复原状后(具体包括:移除土地上种植的植物、清空王地上放置的杂物、拆除围挡、拆除棚房等构筑物)交还给原告;二、判令三被告不得妨害原告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南社区梅园桃村大道南七巷6号土地上建设房屋;三、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费(以土地面积73.8平方米为基数,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即每月占用费为73.8㎡×15元=1107元,自2014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三被告实际交还土地之日止,暂计算至提起诉讼之日为122877元);四、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30000元;五、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