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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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加兆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周志成、蔡连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5-17 11:23:2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017号-3    

佛山市南海区加兆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周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加兆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周志成、蔡连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01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蔡连飞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50128.4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基数为以代偿款250128.42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代偿日即2023年12月8日计至被告偿还之日止,目前暂计至起诉日2023年12月25日为431.47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加兆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周志成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劲雄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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