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210号
曾文涛、温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邱敏郎诉被告曾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温丽珍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21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0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