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534号
胡志川:
本院受理原告罗毅诉被告胡志城、胡志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53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胡志城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282400元及违约金121948.63元(违约金以2282400元为本金,按5.48%年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为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8日)。二、判令被告胡志城向原告支付承包款290244元及利息13036.39元(利息以290244元为本金,按3.65%年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为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8日)。三、判令被告胡志城向原告支付10000元律师费,保函费3000元。四、判令被告胡志川在1700000元范围内对诉讼请求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