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059号
黎小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诉被告黎小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05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粤EC093N车辆损失11632.80元以及11632.80元为本金从2023年08月31日(支付第二日起)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损失金额为11632.80元×111天×LPR年利率3.45%÷365=122.00元)利息,合计11754.80元;2、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