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257-2号
梁齐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梁齐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257-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梁齐毅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89368.56元(其中本金为56500元,暂计至2023年10月18日止利息3487.70元、罚息及复利为29380.86元),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全部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9.135%计算;二、被告梁齐毅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0299元;三、被告梁齐毅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10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