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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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2165-2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何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5-15 16:15:4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165-2

何琦文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何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165-2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1870.25元及暂计至2023年10月6日的利息664.32元、罚息105.41元、复利6.6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7.5%计算罚息,以尚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本息暂合计:52646.58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79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710上午915于本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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