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012-4号
张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徐国华、张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012-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9546.62元,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以贷款本金59546.62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12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17日为41126.87元;二、两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800元;以上合计共101473.49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