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012-1号
梁淑兰、陈静文: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潘雄基、梁淑兰、陈静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012-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三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6700.29元,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以贷款本金96700.29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即2022年4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17日为35456.77元;二、三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800元;以上合计共132957.06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