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284号
廖文斐、何友盈、广州市德加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廖文斐、何友盈、广州市德加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28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廖文斐立即清偿原告贷款本金1359711.67元及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23年10月8日,利息28566.34元,罚息15270.90元,复利819.50元,本息共计1404368.41元;从202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359711.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7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28566.34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的,每年1月19日(放款对应日)调整];二、被告廖文斐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6852.42元;三、原告对被告廖文斐、何友盈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佛禅不动产权第*****6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案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何友盈、广州市德加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下午15时00分于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