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285号
万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海琼诉被告万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28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登记在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名下的粤E*****牌小型汽车(发动机号:*****U,车架号:L*****2)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原告将粤E*****小型轿车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二、被告万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慕芬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何婉君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2日上午9时00分于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